申请人:河南源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46991号“紫润椹酒 Moru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9316134号“MER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53562号“Mo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2341号“紫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紫润”与引证商标三“紫润”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