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旺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9126号“旺宝WANGBAO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6046号“旺宝WA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92571号“易站 EYZ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60857号“王宝肉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2564号“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63932号“旺宝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纳税申报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旺宝”、拼音“WANGBAO”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蛋糕、包子、饺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蛋糕、包子、饺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