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莱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4044号“BURRA D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0382号“BUR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38384号“蓓拉BU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