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25963号“众诚联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诚联行 27625963

阅读:118086 2019-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25963号“众诚联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884831号“众诚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

  申请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25963号“众诚联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884831号“众诚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关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625963号“众诚联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诚联行 276259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4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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