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8551号“K11 10 TH ANNIVERS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1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