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赐缘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8381号“紫砂王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紫砂”仅仅作为补充说明性的名词,“王朝”指朝代、朝廷,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特殊含义。“紫砂”制品茶壶、茶具等已在市场上屡见不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均为“紫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已开通网上店铺,申请商标的产品日益被公众熟知。经查,众多含有“紫砂”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微店、百度检索、网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紫砂”是一种陶土,产于江苏宜兴,质地细腻,含铁量高,烧制后呈赤褐、紫黑等色,多用来烧制茶具等。申请商标“紫砂王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