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IMS PRODUKSIYON FILM VE ORGANIZASYON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8130号“MUHTESEM YUZYI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4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6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进行进一步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撤销后,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珠宝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