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88251号“金桔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8914号“金桔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06348号“金桔KUMQU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服务的特殊性,相关公众在选择服务时会更加关注服务的提供者而不仅仅是商标本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桔宝”与引证商标一“金桔金融”、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金桔”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桔,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经纪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