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关村领创空间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16460号“INNO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4591号“INNOFIX宜高”商标、第15971985号“INNO”商标、第16171480号“INNOMARK”商标、第26644321号“INNO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辉煌事迹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租赁;不动产管理;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担保”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INNO”,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