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07107号“益倍适life•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2483号第32类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DIVICO PTY LTD,即本案申请人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3935号商标、第2411238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