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横琴森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54827号“SYLVIA ZHANG 以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7359号“陌陌”商标、第15972093号“陌陌”商标、第14824916号“陌陌渔 陌陌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举证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风格、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