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05592号“链家高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5252574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的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