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67369号“雪貂貂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雪貂”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貂油”为产品通用词,申请人申请对其放弃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2067407号“雪貂”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申明放弃“貂油”的商标专用权,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仍然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它仍然是消费者的认读部分。“貂油”是从水貂皮下脂肪组织取得的脂肪油再经加工、精制而成,属无色淡黄色透明油状。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等商品上,将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