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09502号“娜米小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娜米小兔 30509502

阅读:89806 2019-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二十一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09502号“娜米小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率先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2576号“娜米小兔”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深圳市二十一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09502号“娜米小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率先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2576号“娜米小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较强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非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娜米小兔”构成,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恶意抢注等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509502号“娜米小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娜米小兔 305095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4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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