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茶饮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41733号“世界茶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926号“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世界茶饮”与引证商标文字“世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立体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原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