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86579号“西部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部世界 21586579

阅读:165599 2019-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聚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5日对第21586579号“西部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西部世界”商标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聚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5日对第21586579号“西部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西部世界”商标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西部世界”是申请人“西部世界”系列连续剧的剧名以及剧中作者杜撰的以西部世界为主题的成人乐园名称,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公众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牟取利益,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知名媒体上发布的《西部世界》电视剧的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所在集团公司时代华纳及图2011年的部分年报;

  3、《财富》杂志网站2017世界500强排名;

  4、申请人官方网站的公司介绍节录;

  5、申请人公司部分2009-2011的年报;

  6、百度百科介绍关于“HBO”“西部世界”的介绍;

  7、HBO官网上关于“西部世界”的剧照;

  8、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认证的2013年至今期间,全国媒体对申请人“西部世界”在影视行业的知名度所作报道的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和期刊内容复印件;

  9、部分网站、平台对“西部世界”的宣传、报道、视频截图等;

  10、其他案件判决;

  11、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是系列影视作品“西部世界”的出品方,且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西部世界”系列小说及电视剧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西部世界”作为上述“西部世界”系列影视作品中的主题及成人乐园名称,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知名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西部世界”基本相同,考虑到实践中,利用影视作品名称等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现实且普遍的现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系列影视作品“西部世界”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其授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而享有的在先商品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86579号“西部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部世界 215865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3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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