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84762号“一碗打尽YIWANDAJ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碗打尽YIWANDAJIN 27284762

阅读:79641 2019-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彭国兴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奢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27284762号“一碗打尽YIWANDAJ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字号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

  申请人:彭国兴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奢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27284762号“一碗打尽YIWANDAJ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字号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碗打尽”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 、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碗打尽”商标使用在招牌等方面的证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造,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针对答辩作出的主要质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 、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碗打尽”商标使用在招牌等方面的证据情况。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开户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发票、发票领用记录、部分图片截图等证据,但其该部分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非系争商标字样,仅凭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一碗打尽”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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