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旭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44874号“西垣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9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西垣村”为现实存在的村名,购买香榧的消费者基本可以将香榧与“西垣村”相联系,不易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西垣村”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西源村”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