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泰市无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5273号“石碾艾 shinia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8981号商标、第190027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与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石碾艾”指定使用在医用艾草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