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轩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4325号“EZ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56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486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3233号商标、第26729777号商标、第24993443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