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柏悦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3237号“爵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3790号“爵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46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烤用烤架、冰箱、电风扇、电吹风”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2479号“派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剪刀”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