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78437号“广州新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5974号“诚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0712号“新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 广州新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和英文“GUANGZHOU SUN-SHING BIOTECH CO., LTD.”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