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RONICLE SECURITY IRE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491号“VIRUSTO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在英文语境中无固有含义,并非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和目的,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宣传资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RUSTOTAL”整体虽无固定含义,但是“病毒”和“总体”单词的组合,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扫描和检测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间谍软件、广告软件以及恶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第42类“机算机编程和计算机软件的咨询”等全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