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幺九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7809号“嘻游互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9520号“喜游xii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地相隔甚远,在时间、空间上存在差异,结合两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理念,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实质性的混淆,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和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嘻游互娱”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喜游”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