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73425号“sinow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nowin及图 30173425

阅读:81020 2019-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3425号“sino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1270号“星奴威SINO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

  申请人: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3425号“sino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1270号“星奴威SINO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7349号“SUNOV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sinowi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SINOWIN”、引证商标二文字“SUNOVI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塑料、未加工醋酸纤维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173425号“sinow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nowin及图 301734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0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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