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好生态联盟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01639号“HY 黑映猪 HEI YING Z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带有欺骗性,也没有夸大宣传,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品质等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取得了显著性的指定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请商标情况说明的批复、发明专利转化授权书、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商标推广记录截图、电视广告投放合同、销售合同、货单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黑映猪”,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