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5473号“格盟酒店 GT ALLIANC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3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