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弘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9529号“FUN SH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091号“FUN 学网 Funshare.com.c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1361号“SHARE FUN”商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