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0767号“口口相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4224号“口口相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1899号“口口相依 KOUKOUXI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口口相传”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口口相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