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诚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对第15844706号“滑雪100 www.huaxue10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含有的网址并未指向被申请人,也未指向争议商标的任何信息,当消费者输入网址进行查询时并未显示任何信息,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滑雪”二字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滑雪”运动相关,容易造成误认。争议商标中含有数字“100”,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人。二、争议商标是由固有词汇“滑雪”和数字“100”组合而成,标识简单,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符合其自身的合法性,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完全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有自己特有的含义,用在相应的服务上显著性更强,更容易被识别。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完全是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下通过合法的程序和严格的审理取得初审。争议商标自申请以来被申请人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未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四、已有诸多含有“滑雪”、“100”文字的标识获准注册。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仅仅是列明观点,没有具体理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其观点。被申请人在答辩过程中提交的首页、材料目录等材料有关被申请人的公章边框粗重、且所在位置完全一致,系属喷章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公文。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点击付费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滑雪”、“100”、“www.huaxue100.com”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不具有描述性。在案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
三、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滑雪”、“100”、“www.huaxue100.com”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四、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虚假公文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