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锐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对第15231812号“枪王骆驼QIANGWANGLUOT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第3515856号、第3477203号、第12429506号、第3993666号、第4590702号、第4649089号、第12429521号、第4584311号、第8039706号、第7977769号、第3816390号、第7288218号、第3513772号“骆驼牌及图”、“骆驼”、“骆驼CAMEL”、“CAMEL”、“LUOTUO”、“花旗骆驼”等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益。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2、“骆驼”商标所获荣誉;3、“骆驼”品牌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相关资料;4、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6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第12429506号、第12429521号及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部分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骆驼”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明确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除商标权外的何项在先权利。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条款进行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