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IGEL TECHNOLOGY (S)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242号“RI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48685号“RI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国际局核准注册人地址已变更为20, Changi Business Park Central 2 Singapore 486031(SG)。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