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8079号“SCF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CFLOW G1298079

阅读:144602 2019-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瑞多软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8079号“SC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352号“SI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

  申请人:科瑞多软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8079号“SC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352号“SI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及消费群体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商标档案及产品介绍;2、申请人的相关培训活动报道、产品介绍、交流研讨会报道、展会照片;3、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及PPT文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570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于2019年7月2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370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母之差,同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9类数据处理程序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8079号“SCF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CFLOW G12980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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