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慕尚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76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54097号图形商标、第11224000号“GINETTA及图”商标、第14876956号“PHANTOM GEAR及图”商标、第15651172号图形商标、第16678348号图形商标、第22972950号“星荟美 体验 重新演绎及图”商标、第26011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及推广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及引证商标二、三、六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