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3016号“I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070号“ILIFE”商标、第17606207号“1生活”商标、第16990338号“I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851410号“ILIFE”商标、第7203973号“ILIFE”商标、第17327352号“ILIF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