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00922号“I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913号“生活快递LIFE EXPRESS”商标、第11462363号“生活书店”商标、第11531780号“生活365”商标、第17606201号“1生活”商标、第10177473号“ILIFE”商标、第24983058号“生活网”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版权证书、使用宣传图片、交流及调研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