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67954号“超级邻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级邻居 29667954

阅读:146740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丽水市绿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67954号“超级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超级邻…

  申请人:丽水市绿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67954号“超级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超级邻居”中近似于“级”字的文字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对文化教育造成消极、负面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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