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26199号“开心一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心一虾 29126199

阅读:183549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卢文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6199号“开心一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泡菜;腐乳;蛋;食用油脂”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龙虾(非活)商品…

  申请人:卢文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6199号“开心一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泡菜;腐乳;蛋;食用油脂”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龙虾(非活)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泡菜;腐乳;蛋;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整体为臆造词汇,其用于指定的龙虾(非活)商品上,通常不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虾(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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