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87512号“萄酒汇 tao www.wine-chat.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萄酒汇 tao www.wine-chat.cn及图 30987512

阅读:71760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7512号“萄酒汇 tao www.wine-chat.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8219号“萄酒荟”商标、第1033676…

  申请人: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7512号“萄酒汇 tao www.wine-chat.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8219号“萄酒荟”商标、第10336762号“tao123”商标、第20181783号“TAO及图”商标、第17378386号图形商标、第25535492号“恒渔 TIMELESS SKILLS及图”商标、第29359968号“TAO及图”商标、第30292354号“淘元素 TAO及图”商标、第16154390号“线下淘 T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六、八最终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七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应获得理解、鼓励与支持。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微信公众号、展会图片、荣誉证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19]第0000113431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19]第0000016122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tao”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tao”、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TA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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