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昊
被申请人: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9日对第23463988号“京南雄安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雄安设立国家级新区,地处北京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雄安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及独特的含义。经查,雄安新区目前并非行政区划名称,雄县和安新县为两个县级区划。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徐水县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米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2018你8月28日经核准所有人名义变更为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雄安新区”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其范围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地处北京南部。本案争议商标“京南雄安王”系纯汉字商标,基于“雄安”的极高的社会知名度,相关公众仍会将“雄安”作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雄安”的其他含义,故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主张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争议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维持本案争议商标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争议商标“京南雄安王”中的“雄安”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赋予争议商标的特定含义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且争议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