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7520号“萄酒汇 tao www.wineguide123.com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8219号“萄酒荟”商标、第10336762号“tao123”商标、第20181783号“TAO及图”商标、第30292354号“淘元素 t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最终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应获得理解、鼓励与支持。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微信公众号、展会图片、荣誉证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tao”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tao”、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TA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