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产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700652号“知产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269782号“知产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展注册,且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官方账号、“知产林”教育品牌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初步审定,现在异议程序中。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知产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知产邻”仅末尾一字不同,呼叫相同,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展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