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颖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8095号“疯狂爵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47825号“疯狂枪战”商标、第20953993号“疯狂挑战”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二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游戏厅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现场表演;游戏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