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0732号“ALLMUST'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MUST'ART G1370732

阅读:92109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卢西恩•哈达德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732号“ALLMUST'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就有关零售及其相关服务申请进行国际删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

  申请人:卢西恩•哈达德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732号“ALLMUST'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就有关零售及其相关服务申请进行国际删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商标详情;国际删减相关文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未涉及本案审理服务范围。

  经复审认为,中国不接受零售、批发和其他相关服务作为商标使用的服务注册,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70732号“ALLMUST'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MUST'ART G13707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87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