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1508号“跨越车管家 KYE CAR MANA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9453号“跨越”商标、第16365766号“卡运超市 Trucking supermarket及图”商标、第1763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各大媒体对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跨越”系列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工程绘图等服务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跨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