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3927号“KYEMALL.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592号“KYE Knowledge Yield Excell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各大媒体对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跨越”系列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拉丁字母组合“KYE”,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