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90178号“盐草SALTGRA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盐草SALTGRASS 18490178

阅读:148948 2019-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玛莎花商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对第18490178号“盐草SALTGRA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ALTGRASS”是申请人所拥有的餐…

  申请人:盐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玛莎花商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对第18490178号“盐草SALTGRA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ALTGRASS”是申请人所拥有的餐厅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美国等多个国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外文基本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被申请人还复制、抄袭、摹仿了大量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品牌、名人姓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达四百余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商标介绍资料;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商标注册证据;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人在中国并不具有任何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具有任何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话市场营销、商业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广告策划”服务上。

  2、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纪梵希givenchy”、“芭黎世家balenciaga”、“范思哲versace”、“安娜苏anna sui”、“tom ford”、“Ralph Lauren”、“vivienne westwood”、“高田贤三kenzo”、“刘雯”、“简奥斯丁Jane Austen”、“托尔斯泰Tolstoy”等上百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SALTGRASS”商标,且国外媒体已对此进行过宣传报道,争议商标“盐草SALTGRASS”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SALTGRASS”商标字母构成、含义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纪梵希givenchy”、“芭黎世家balenciaga”、“范思哲versace”、“安娜苏anna sui”、“tom ford”、“Ralph Lauren”、“vivienne westwood”、“高田贤三kenzo”、“刘雯”、“简奥斯丁Jane Austen”、“托尔斯泰Tolstoy”等上百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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