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乃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对第15914836号“鑫多丽 XINDUO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36051号“多丽DUOLI”商标、第14718287号“多丽DUOLI”商标、第13186901号“多丽DUOLI及图”商标、第219699号“DUOLI及图”商标、第20423777号“DUOLI及图”商标、第860509号“多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申请人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证据;4、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较大差别,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廉江市鑫多美电器厂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暖器、冰箱、电热水壶、淋浴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消毒碗柜、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吹风”商品上。2017年9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四、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吸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风扇、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与《民法总则》第七条的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相较于本案争议商标而言,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暖器、风扇(空气调节)、淋浴热水器、电吹风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吸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风扇、浴室装置、电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鑫多丽XINDUOL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多丽”、“DUOLI”,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与各引证商标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