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贵峰生料带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亳州市人人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5693820号“家家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71521号“家家用JIAJIAYONG及图”商标、第11746295号“家家用JIAJIAY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2、申请人对其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3、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
4、被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损害他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接头用密封物;密封管道用胶带;合成橡胶;管道垫圈;半加工塑料物质;绝缘胶布;膨胀接合填料;焊接用塑料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胶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2019年6月27日,经商标局准核,引证商标一、二均转让至福建省贵峰氟塑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声明愿意对本案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胶布、合成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胶带、乳胶(天然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膨胀接合填料、焊接用塑料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半加工塑料物质、膨胀接合填料、焊接用塑料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