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新明仕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左江花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1631634号“明仕田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商标注册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明仕田园”的相关介绍;
2、“明仕田园”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图片;
3、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
5、“明仕田园”获得的有关荣誉;
6、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游乐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摄影;导游服务上。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荣誉证明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旅游等相关业务上使用过“明仕田园”商标,且获得过有关相关荣誉,在广西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同时被申请人作为本地区相关经营者有条件接触并知晓该标识,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据此,争议商标在为游乐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三项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指情形。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使用该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此项理由在其余服务上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损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游乐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